“媒介伤害”是一个基于媒介批评和法学实践而提出的概念,泛指受众在使用大众传播媒介的过程中,由于媒介传播的内容包含不雅不敬、色情、暴力、亵渎、侮辱、诽谤、歧视等负面信息,或者传播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从而引发接受者情感上的不快、痛苦,以致造成精神、名誉和地位等的无形损失。
这一概念中的“媒介”只是造成“伤害”的载体,给受众带来伤害的不是媒介本身,而是媒介的内容,即附加于媒介载体的信息、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关的媒介操纵者和使用者。其一是指那些含有不当信息的媒介内容,它们直接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由此给受众带来一定的精神伤害。比如渲染色情、暴力的电视节目或网络视频本身会给未成年人的心智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又如在网络BBS发布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帖子。其二是指那些本身并不包含有害信息,但由于使用权的问题而对传播对象造成伤害的媒介内容。如,用户在网站上发布涉及他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的信息,或者未经授权发布包含他人肖像的照片。虽然以上信息和照片的内容本身未必有害,但发布这些信息的行为本身也会给他人的隐私或肖像权带来伤害。
从媒介伤害的客体来看,受害者可能是自然个体,也可能是社会团体、教派、某一地域甚至是民族或国家。对个人而言,因他人使用媒介不当而造成伤害的客体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个人的精神性人格权益,包括姓名权(对组织而言可以是“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以及隐私和一些其他人格利益。此外,个人可能因先前的经历与一些事物产生特定的关系,当相关的特定的事物、人物遭受侵害时,也可能产生对其的精神伤害。
群体性的媒介伤害,最典型的是2006年丹麦的报纸日德兰邮报和挪威的两家报纸引发的大规模抗议。它们先后刊载了12幅关于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的漫画,全球范围的穆斯林都认为宗教感情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首先,媒介的“双刃剑”特性是“媒介伤害”之所以发生的根本原因。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阿奈博格传播学院的小奥斯卡·H·根地教授认为,媒介传播对受众也有负面作用。他将传播媒介的受众分为“作为公众的受众”、“作为市场的受众”、“作为商品的受众”和“作为受害者的受众”,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对“媒介伤害”概念的一个理论支撑。这种伤害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间接的伤害是由那些错误表征和边缘化所引发的)。媒介批评家们只要使用这样的批判框架——把受害者定义为无力保护他们自己的人,他们的批评就会成功地获得他们所期待的公共反应。”“虽然并不经常发生,媒介批评家不时认为存在这样的成年人群——他们可能没有能力保护他们的成员去抵御那些微妙的出版诉求。”
事实上,“媒介伤害”并非媒介批评家臆想的产物,而是在媒介发展史上必然存在的现象。因此,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约》有专门的“将伤害最小化”的条款;只不过在媒介发展的不同阶段,媒介伤害的程度有别罢了。例如:美国在19世纪,儿童代替妇女被视为“受危害的群体”,因为他们容易“被电影内容教唆出社会怪异行为”。“在20世纪,忧虑的焦点在接受的危害性上,媒介信息如何可能使受众蜕化变质”。20世纪60年代,广播电视“对公众产生某种异乎寻常、近似催眠的魔力,据说这种力量比任何印刷文字所造成的威胁更可恶、阴险得多”,“‘不负责任’的广播电视对公共利益特别有害”;美国儿童委员会指责电视已经误入歧途,“被用来进行毒害我国儿童心灵的商业宣传”。
其次,世界各国对互联网管理的态度尚不明确,从而使得媒介伤害有机可乘。目前,世界各国对互联网管理存在以下4种不同的态度:互联网自由无约束、国家干预、国家和互联网法律关系主体的合作治理、互联网自治。从实践来看,我国采取的是第三种,即通过政府的互联网管理机构与互联网法律关系中的各主体(各网站、ISP以及用户个人)进行综合的治理。此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如全国各级互联网协会、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也是互联网管理的间接主体。这种多主体参与的综合治理符合互联网的参与性和“无中心”的特点,但技术的发展和规范的管制之间一直存在着矛盾。“多头管理”和在摸索中治理的模式也使得有关部门对网络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足,以及对网络文化建设的宏观决策滞后,从而使得媒介伤害乘虚而入。
第三,媒介使用者和接受者的媒介素养(Media Literacy)参差不齐。由丹尼斯·麦奎尔等人所著的《大众传播模式论》一书提出:“早年的大众社会理论认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容易受到被当权者操纵之媒体的伤害。但这种理论的影响已经衰落,取而代之的理论认为人们在接收或拒绝大众媒体提供的指导意见时,发挥了自己做主的能动作用。”这说明,受众对媒介不良内容的鉴别能力的强弱,是媒介伤害能否发生的原因之一。
在网络时代,由于互联网这一新媒介的使用规则尚未建立,媒介使用者和接受者在虚拟、自由的新的媒介环境下,往往会因为对网络自由的滥用,以及缺少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容易引发媒介伤害现象。而未成年人因为对新媒体的生态环境缺少足够的认识和免疫力,而在使用中更容易受到伤害。
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开创了一个信息自由传播的新时代,它将各种传统媒体的功能融于一体,为人们满足获取信息、表达观点、扩大交往等社会需求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如果把关功能弱化,有害信息将会借助新的传播媒介迅速扩散,从而使得“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关系紧张。因此,如何既保障人们使用互联网的权利和自由,又能减少和避免因使用互联网而产生的媒介伤害,是一个全球性的棘手问题。
无疑,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同时也是一项基本人权。然而,一旦这种自由被滥用,将有可能给无辜的人带来严重的伤害。美国法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认为互联网上的可以产生4个方面的焦虑:色情文化的匿名传播和扩散;没有质量控制所导致的信息误导,甚至由于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Gresham Law)的作用淹没真实信息,网络信息的肆无忌惮逼迫传统媒体去追逐传言;互联网对受众无需中介的直接接近,扩大了不负责任的言论导致的潜在损害;各种极端主义者的网络盘踞带来反社会的行为。
常见的网络媒介伤害包括网络诽谤、欺诈、恐吓、骚扰、语言暴力、传播恶意谣言,以及利用恶搞、人肉搜索、黑客技术等手段,披露他人隐私等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在这方面,13岁的美国少女梅根·梅尔(Megan Meier)因受到网络攻击而于2006年自杀,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而“史上最狠毒后妈”传言等事件,也无不对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
透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与传统媒介造成的伤害相比,网络上的媒介伤害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发生的频率较高,在2006~2007年形成媒介伤害的高峰时期。二是媒介伤害的对象由“公众人物”扩大为一般人,这一特点是由网络的“草根性”以及一些网络媒体偏爱炒作的特性决定的。三是受害者低龄化,未成年人也越来越多地成为网络媒介伤害的受害者。四是伤害更为持久,后果更难以消除。即便是已经胜诉的网络官司,也无法在互联网上完全消除相应的有害信息;较之其他媒体更容易对受害者形成“二次伤害”。五是法律诉求更难实现。由于有关法律不完善、刑事立案困难、网上取证困难和成本高昂等原因,许多媒介伤害事件往往不了了之。
从媒介文化的角度来看,网络上的媒介伤害的直接后果是严重地破坏媒介生态环境。由于媒介伤害容易发生,但治理较难,因此出现了“清底公司”、“人肉搜索”等非正常的“消除影响”和报复手段,直接影响健康的媒介文化的建构,并会严重破坏媒介的生态环境。
由于当前处于一个借助网络张扬表达权和传播自由理念的时代,因此,采取硬性的网络管治措施来防治网络的负面作用;由业界自发形成的各种行业规则,则由于缺少权威性而收效甚微。因此如何预防媒介伤害就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我国内地从1994年至今出台的互联网政策法规共有50部,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方面的法规还没有,因此在面对媒介伤害的立案、诉讼请求之时,有关部门往往会产生无法可依的困惑。在网络媒介伤害无法可依、行业自律不力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网络传播的“趋利避害”,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法规来约束媒体拥有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同时自律,以减少媒介伤害的发生。
相对于制定法规等“他律”措施,媒介拥有者和使用者的自律显得更为必要。“互联网的无秩序状态,有时候是创造性的,有时却是破坏性的。”“这迫使职业编辑不仅需要问他们的方针是否合乎伦理,而且还要问是否与现实相关。”2004年6月出台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就有“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和“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等条款。但纵观近几年网络官司的产生,大多是由于网站管理员未能及时删除有害信息引发的。因此,网络编辑的把关行为,应从社会效果和规避网络纠纷出发,重视网络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尊重宗教自由、反对种族和地域歧视、杜绝“恶搞”他人和网络暴力等侵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传播,从源头上杜绝媒介伤害发生的可能性,从程序上减少媒介伤害发生的几率。
媒介教育(Media Education)是发达国家和地区预防媒介伤害的一个有效途径。我国内地从小学到大学未普遍开设媒介素养的通识课程,民众对媒体传播的内容,特别是新媒体的信息缺少必要的防御心理;受到伤害后又往往不知所措。因此,用媒介教育的方式宣讲媒介道德,推动“文明上网”和“文明办网”,营造一个文明、诚信、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是从根本上避免媒介伤害现象的有效途径;媒介批评学者则应积极利用专业的知识向人们普及媒介知识,探讨媒介的负面影响,帮助公众更全面地认识媒介的特性和本质。
①小奥斯卡·H·根地:《人种、族裔地位和媒介市场分层》,45页,[英]詹姆斯·库兰等编:《大众媒介与社会》,扬击译,华夏出版社,2006。
②[美]塞西莉亚·弗兰德等:《美国当代媒体编辑操作教程》,367页,展江、霍黎敏译,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8。
③[美]理查德·布茨:《美国受众成长记》,10页、7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