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5日,北京正普公司因中文域名诉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约与侵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不仅是中文域名纠纷第一案,也是中国域名管理机构CNNIC第一次成为被告的案件。
此案的基本情况是,2000年1月18日,CNNIC推出了“中文域名试验系统”(中文.中国)。北京正普公司当日以在线注册的方式向CNNIC提出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申请,但CNNIC对此中文域名进行了预留,并且最后由杭州的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最后注册成功。2000年11月7日,CNNIC全面升级中文域名注册系统,正式推出“中文通用域名”(中文,因同样原因,北京正普仍然不能注册成功。
与此相关,在“阿里巴巴”商标注册和网站名申请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争议并直接影响了其域名注册情况,1999年5月4日,北京正普向北京市工商局商标局提起申请注册商标“阿里巴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理并予以公告。2000年9月,阿里巴巴中国对北京正普申请“阿里巴巴”商标提出异议,同时也提出申请注册“阿里巴巴”商标。
2000年9月1日,北京正普就“阿里巴巴”等网站名称向北京市工商局提出了注册申请,北京市工商局受理了此项申请。几乎与此同时,阿里巴巴(中国)于9月2日也对“阿里巴巴”等网站名称提出了注册申请。现“阿里巴巴”商标和网站名称归属权仍在审议中。
原告认为,CNNIC公布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即是发出域名受理申请的要约,原告的申请注册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承诺行为,原告与CNNIC之间存在合同约定,因此CNNIC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从侵权角度看,因为在97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而CNNIC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域名获得权。
被告CNNIC则以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域名获得权”的规定,原告对阿里巴巴中文域名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同时自己作为域名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预防恶意注册行为的措施,以及中文域名注册不应适用97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为由,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域名系统最早是为了便于记忆操作,配合IP地址而使用的网络命名系统。在网络发展的最初阶段,域名只是显示网站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位置的标志,其作用类似于门牌号码(而IP地址的作用类似于表示网站的坐标位置)。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域名逐渐具有了商业价值,由于多数用户的访问习惯是将公司或其他商业组织的名称作为域名的主体访问或记忆其网站,因此域名也逐步具备了知识产权的性质。
然而,与商标、商号等不同,域名同时具有唯一性的特征,即在网上一个域名是全球唯一的。这样,在域名注册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域名是相对稀缺的,不同产品的同一商标持有人极可能申请注册同一域名。有关域名的纠纷不断涌现。本案可以说是此类纠纷的典型。
本案的症结在于CNNIC预留域名的做法是否合法。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社会上出现许多抢注域名侵害商标权、商号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况,CNNIC为了防止恶意抢注,减少中文域名注册纠纷的产生,而对知名网站的中文域名实施预留保护。笔者以为,这种做法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法律原则。
现行对知识产权尤其是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是以时间优先、公平竞争为原则。对需要特殊保护的知识产权则须经过严格的确定程序。以商标法律制度为例,工商局只对申请注册或提出异议的商标进行审查,特殊保护的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局来确定。
而在当前的经济活动中,域名的作用类似于商号、企业名称,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性质,当属企业的民事权利。CNNIC则是域名的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主动赋予企业域名权也不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原则。事实上,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主动保护应当作为公平制度的补充,而不应成为普遍的原则。
但是,CNNIC的预留措施使某些 “驰名网站”不用申请就当然拥有了其中文域名权。如本案中,即使阿里巴巴(中国)公司一直不使用,其他公司企业也无权申请该中文域名。这样固然保护了部分知名网站的域名权利,但同时也损害了另外一些商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有违公平竞争原则,也不利于企业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域名权利做出明确规范,因此CNNIC以正普公司对系争域名没有任何民事权利为由抗辩原告。而CNNIC的预留域名的措施并非针对的正普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抽象行政行为,因此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事由,这样看来,正普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都有待确定。
而且,关于处理域名纠纷的法规仍不健全,虽然现行处理域名抢注纠纷是以保护驰名商标和禁止不正当竞争为原则,但在本案中,系争中文域名的商标归属权仍未确定,而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只处理已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纠纷,也不适用本案的情况。
总之,在处理域名注册争议的时候,应贯彻市场经济的最基础的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防止不正当竞争。这意味着不仅要保护商标持有人的权益,也要避免过度保护而造成的另一种不正当竞争。以本案为例,在两公司对“阿里巴巴”的商标归属和网站名称归属争议未定时,则应根据 “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进行域名注册,或由CNNIC暂时冻结该中文域名以等待司法解决,而本案中CNNIC的做法似乎超越了权限,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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