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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3年上半年我国特殊区域分析总结
发布日期:2023-08-04 阅读次数:

  2023年1月1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厦门象屿保税区与厦门门象屿综合保税区整合优化为新的厦门门象屿综合保税区。2023年2月10日,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对珠海高栏港综合保税区、湛江综合保税区、黄石棋盘洲综合保税区、梧州综合保税区、开封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通过视频方式进行了正式验收。2023年2月28日,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对重庆永川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进行了正式验收。2023年6月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天津临港综合保税区、上饶综合保税区。

  2、特殊监管区域数量及分布截止到2023年6月底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共171个,其中综合保税区160个,保税区7个,保税港区2个,跨境工业区1个(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出口加工区1个。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特殊监管区域省市分布数量分别为:江苏21,广东16,山东14,浙江12,上海10,陕西7,福建6,湖北6,四川6,重庆6,安徽5,广西5,河北5,河南5,湖南5,江西5,辽宁5,天津5,新疆4,北京3,贵州3,海南3,内蒙古3,黑龙江2,吉林2,云南2,甘肃1,宁夏1,青海1,山西1,西藏1。

  二、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情况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总值38314.7亿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19.1%(同期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201016亿元)。其中出口18794.5亿元,同比增长1.5%;进口19520.2亿元,同比增长1.9%,分别占同期外贸比重总额的16.4%,22.6%。整体上继续保持了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进口的表现更佳。1990年至今,我国在改革开放不同时期,根据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跨境工业区等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23年上半年综合保税区进出口29378.8亿元,同比增长1.4%;保税区进出口8409亿元,同比增长7.1%;保税港区进出口497亿元,同比增长18%;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进出口29.3亿元,同比增长17.8%。

  根据海关总署数据统计,2023年上半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进出口值排名,TOP20的特殊监管区域中,有11个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贸易额同比增长明显,分别是: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同比增长13.1%、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同比增长54.6%、深圳前海综合保税区同比增长13.9%、宁波保税区同比增长11%、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同比增长31.3%、烟台综合保税区同比增长9.2%、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同比增长15.8%、广州南沙综合保税区同比增长18.6%、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同比增长37.7%、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同比增长170.3%、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同比增长52.9%。上半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进出口值排名具体数据如下: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2023年上半年年海关总署陆续发布实施一系列涉及进出口领域管理的规章。整理如下(具体公告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月: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进口菲律宾鲜食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菲律宾农业部有关菲律宾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1月7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菲律宾鲜食榴莲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号关于进口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科摩罗联盟农业、渔业、环境、旅游业及手工业部有关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1月6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号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22年12月16日通报,2022年全球霍乱病例和死亡病例在连续多年下降后出现激增,超过29个国家暴发霍乱疫情或报告了霍乱病例,其中尼日利亚、喀麦隆、马拉维、刚果(金)、肯尼亚、埃塞俄比亚、索马里、海地、叙利亚、黎巴嫩、菲律宾、孟加拉国、阿富汗等国家霍乱持续流行。为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防止尼日利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2022年12月23日,尼日利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紧急报告,12月13日,拉各斯州(Lagos)在家养马匹中发生1起非洲马瘟,涉及44匹马,其中10匹发病,6匹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号关于2023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类8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两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2022年度两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3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调整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访问地址的公告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原IP地址()已经停止使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链接或者域名问该平台。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号关于进口冈比亚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冈比亚共和国渔业、水资源和国会事务部有关冈比亚输华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1月18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冈比亚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进口。2023年2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8号关于解除哥伦比亚部分地区古典猪瘟和口蹄疫疫情禁令的公告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2月8日起,解除哥伦比亚中西部地区和中东部地区(见附件1)古典猪瘟疫情禁令;解除哥伦比亚乔科省西北区、圣安德列斯—普罗维登西亚群岛、第三区(贸易区)、第四区(其他地区)(见附件2)口蹄疫疫情禁令。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2018年联合公告第158号、原质检总局和原农业部2013年联合公告第127号对哥伦比亚上述区域的禁令同时解除。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9号关于防止伊拉克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2023年1月26日,伊拉克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1月3日,该国迪亚拉省(Diyala)、尼尼微省(Ninawa)各1个村庄发生口蹄疫,涉及易感动物有1515头牛和500只绵羊,其中587头牛和15只绵羊发病,11头牛和10只绵羊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0号关于防止阿塞拜疆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2023年1月24日,阿塞拜疆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1月16日,该国阿兰经济区(Aran)的1家农场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涉及易感动物有321只绵羊,其中30只发病,2只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号关于进口伊朗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伊朗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2月10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伊朗养殖水产品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号关于废止2001年第13号等5部公告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制度,推动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监管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内容已被现行政策覆盖或者已不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2001年第13号公告、2005年第38号公告、2005年第57号公告、2009年第51号公告、2013年第51号公告等5部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3号关于防止秘鲁、玻利维亚和土耳其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近日,秘鲁、玻利维亚和土耳其官方分别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本国家禽养殖场发生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号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2023年2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多国猴痘疫情继续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10个国家(地区)报告了85000多例猴痘确诊病例,包含93例死亡病例。目前仍有三十多个国家(地区)持续上报猴痘病例,其他一些国家(地区)则可能存在检测和确诊病例报告不足的情况。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号关于进口柬埔寨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有关柬埔寨输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2月2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食用水生动物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号关于进口伊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伊朗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自2月22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乳品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号关于进口伊朗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伊朗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2月2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伊朗鲜食苹果进口。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9号关于防止新加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2023年2月9日,新加坡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2月5日,该国北区(North)在野生动物中发生1起非洲猪瘟,1头野猪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3年3月: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1号令(2023年3月7日海关总署令第261号公布自2023年3月7日起施行)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5年3月21日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1999年8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2017年12月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号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公告如下。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1号关于进口水泥采信要求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水泥检验实施采信管理。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22号关于防止阿根廷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近日,阿根廷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本国家禽养殖场发生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23号关于防止厄立特里亚等国家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根据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冈比亚、加纳、纳米比亚、塞内加尔和喀麦隆等国家最近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提交的报告,上述国家均发生非洲马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4号关于进口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3月15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进口。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一步提升离岛旅客购物体验,现就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公告如下。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26号关于防止智利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近日,智利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本国家禽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7号关于开展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及检验检疫证单“云签发”模式试运行的公告为深化海关业务改革,进一步优化检验检疫业务流程,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4月10日起,在全国海关启动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和出口检验检疫证书“云签发”模式试运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2023年4月: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8号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的公告为保障我国生物安全,进一步加强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23年版)》及海关总署相关公告,海关总署制定了《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30号关于防止利比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2023年3月27日,利比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有5家农场发生O型口蹄疫,涉及易感动物有225头牛和11520只绵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等8部公告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监管场地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内容已被现行政策覆盖或者已不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公告、2019年第80号公告、2019年第81号公告、2019年第89号公告、2019年第92号公告、2019年第108号公告、2019年第114号公告、2019年第165号公告等8部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2号关于进口马来西亚水产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有关马来西亚水产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4月1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马来西亚水产饲料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3号关于进口西班牙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4月1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西班牙鲜食柿子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4号关于进口马来西亚鲜食菠萝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关于马来西亚鲜食菠萝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4月1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马来西亚鲜食菠萝蜜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5号关于进口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输华检疫要求的规定,4月14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6号关于进口法国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有关法国输华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4月16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饲用乳制品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7号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HS/T 71—2023),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8号关于进口西班牙扁桃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扁桃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4月20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西班牙扁桃仁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进口法国种猪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中国从法国输入种猪的检疫和卫生条件的规定,现将法国输华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公布如下。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0号关于进口法国猪精液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中国从法兰西共和国输入猪遗传物质卫生条件的规定,现将法国输华猪精液的检疫和卫生要求公布如下。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尼加拉瓜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2号关于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有关通关事项的公告为便利境内大豆产业链供应链相关市场主体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通关事项公告如下。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3号关于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海关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的公告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促进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5号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2021年5月,中国与乌干达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干达共和国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干达税务署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6号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有关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5月4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7号关于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并废止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现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1)。《进口再生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 0570—2007)等11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8号关于进口法国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有关中国从法国进口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5月11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猪肉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9号关于实施内地—澳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2023年2月,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和澳门海关关于内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门海关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3号令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高质量发展,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0号关于进口法国腌制猪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有关中国从法国进口腌制猪肉制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的规定,5月22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腌制猪肉制品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1号关于进口法国熟制猪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有关中国从法国进口熟制猪肉制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的规定,5月20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熟制猪肉制品进口。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52号关于防止科摩罗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近日,科摩罗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大科摩罗岛(Njazídja)发生南非1型(SAT1型)口蹄疫,涉及易感动物有78头牛,其中发病牛63头,死亡牛15头。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3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4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5月26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宠物食品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5号关于进口塔吉克斯坦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塔吉克斯坦鲜食葡萄输华检疫要求的规定,5月29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塔吉克斯坦鲜食葡萄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6号关于进口吉尔吉斯共和国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鲜食葡萄输华检疫要求的规定,5月29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吉尔吉斯共和国鲜食葡萄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7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输华检疫要求的规定,5月29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8号关于进口津巴布韦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补充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津巴布韦共和国土地、农业、渔业、水资源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津巴布韦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补充要求,5月30日起,允许津巴布韦输华鲜食柑橘途经第三国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2023年6月: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9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资源管理部(以下称塞方)有关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6月1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蜂蜜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0号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与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有关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6月1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澳门肉制品输内地。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中国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6月1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禽肉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2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哈萨克斯坦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6月2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3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附件1中《协调制度》编码0902.30的原产地标准修订为“(1)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经修订的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4号关于进口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关于中国从巴基斯坦输入热处理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6月11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食用豌豆、兵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食用豌豆、兵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6月9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食用豌豆、兵豆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输华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6月12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7号关于进口洪都拉斯咖啡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洪都拉斯未烘焙咖啡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规定,6月13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洪都拉斯咖啡豆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8号关于进口洪都拉斯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洪都拉斯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6月13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洪都拉斯鲜食香蕉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9号关于进口洪都拉斯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有关洪都拉斯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6月13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洪都拉斯养殖水产品进口。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70号关于解除波兰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告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6月15日起,解除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农业部2001年联合公告第143号对波兰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71号关于解除比利时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告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6月15日起,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第143号联合公告对比利时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72号关于解除意大利其他地区猪水泡病疫情禁令的公告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6月15日起,解除意大利共和国阿布鲁佐(Abruzzo)、普利亚(Puglia)、巴西利卡塔(Basilicata)、卡拉布里亚(Calabria)、坎帕尼亚(Campania)、拉齐奥(Lazio)、莫利塞(Molise)、萨丁(Sardegna)、西西里(Sicilia)、托斯卡纳(Toscana)、翁布里亚(Umbria)11个大区(自治大区)的猪水泡病疫情禁令,认可意大利共和国全境无猪水泡病疫情。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3号关于发布《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为支持杭州举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海关通关须知》(见附件),现予以公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4号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2023年1月,中国与哥斯达黎加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统称“两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3号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6号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根据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22,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以下称“2022年新标准”),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附件1)中,小轿车和越野车归类应满足的技术特性要求调整如下。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7号关于进口波兰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波兰鲜食蓝莓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6月28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波兰鲜食蓝莓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8号关于进口波兰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波兰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6月29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波兰宠物食品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