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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刷量引流软件“挖坑”抖音平台被判赔100万
发布日期:2023-05-14 阅读次数:

  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引流刷量软件干扰短视频算法推荐、妨碍短视频平台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虚构数据不仅影响算法的正常运行,亦会导致运用算法机制形成的内容生产、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等平台生态正常运行秩序混乱,判决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三被告推广、宣传的抖竹软件是一款聚合式智能刷量软件。用户在手机上登录抖竹和抖音账号后,设置任务、下达指令,移动端就能够自动打开抖音并自动实施一系列指定动作,包括模拟人工操作养号、批量点赞和评论、随机转发、批量关注加好友、自动私信粉丝和关注的人等,最终达到将指定视频刷上热门、截流同行粉丝、为指定账号引流的效果。微播公司与浙江头条公司(以下简称二原告)为抖音APP的共同经营者,认为三被告开发、运营的抖竹软件模拟真人行为规律,进行规模化、自动化批量操作,制造虚假流量,骗取平台流量,妨碍了抖音的正常运行和短视频分享生态。三被告通过提供刷量技术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竞争优势,有违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投入成本迭代优化算法并运用于抖音平台,形成算法推荐机制下的短视频的分享、互动、推送的经营体系和平台生态系统,这种商业模式带来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抖竹软件通过模拟人工操作,执行批量的点赞、关注、评论等虚构数据、引流刷量的行为,干扰抖音算法推荐机制的有效运行,妨碍、破坏了抖音短视频的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的正常运行,扰乱短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降低用户体验。三被告依附于拥有巨大流量的平台市场优势故意开发运营抖竹软件,对他人产品进行恶意干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虚构数据、刷量引流是经营者谋求交易机会、获取竞争优势的新型竞争手段。该手段具有隐蔽性、误导性、干扰性等技术特征。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融合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算法治理构成新经济系统,形成商业模式新变革。利用算法收集处理数据、挖掘数据价值,是平台经济的架构和运行方式,数据、算法、平台具有高度黏合性。在运行机理上相互融合、相互影响,平台在数据与算法双轮驱动下,逐步实现产业发展的一体化、生态化和智能化。平台在商业模式创新中嵌入算法,同时为算法推荐运行和提升精确度提供数据资源,支撑算法推荐挖掘、分配数据资源和价值,故平台运行的技术逻辑是算法推荐,平台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的基础是算法推荐。算法推荐的稳定性与可靠性离不开数据和平台。数据作为连接平台与算法的中转点,对于算法决策的达成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而言,人工智能的数据建模需要人工智能机器经过大量的学习和训练。只有具备足够多的播放数据,模型才能建立得更精准。数据的质量、准确性和可识别性直接影响算法推荐机制的有效性,会对用户体验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平台的有效运营和竞争力具有关键作用。

  本案从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算法、数据间一体性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虚构数据、刷量引流的行为不仅会动摇算法推荐机制的基石,亦会影响基于算法推荐形成的平台管理、运营、商业模式推广的正常运行。对虚构数据、刷量引流的行为作否定性评价,且不同于之前通过认定为虚假宣传来制止虚构数据。本案直接以兜底条款予以规制,区分该行为对算法推荐模式平台的影响与其他刷量行为不同规制路径的界限,进一步细化了虚构数据、引流刷量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治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