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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普法】律师带您了解“帮信罪”
发布日期:2023-04-16 阅读次数:

  用法律眼光观察生活,用法律知识服务生活。听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由寿光市司法局、寿光市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的普法宣传教育节目《说法时间》,我们的节目会邀请专业律师做客直播间,用“以案释法”的方式,与大家一起学习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客的律师会在线解答您遇到的法律难题。节目播出时间为每三周的周五上午10:00—11:00,欢迎您的收听。

  (主持人)今天节目中,我们邀请到的是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的仉明文律师,欢迎。

  (主持人)向大家介绍下仉律师,现为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如果大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也可以向我们的嘉宾律师咨询。

  (主持人)仉律师你好,近年来,我们身边不乏这样的小广告:“有偿使用闲置银行卡,300元/天日结?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不费吹灰之力月入千元。”此类轻松又赚钱的“美差”,很可能已经在不知不觉中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仉律师,借此机会也给大家分享几个经典案例吧?

  案例一,某县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将自认为“轻松赚钱”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经查王某,平日无所事事,除家人接济外毫无经济来源。经别人介绍王某谈了个女朋友,开销比以往更大。为解燃眉之急。王某费尽心机寻找快速赚钱的方法。一次,王某在玩手机时发现一则“让你快速挣钱”的“广告”信息,就在网上联系人“刘哥”的指导下,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并按照指示进行一顿操作,不一会儿就将几千元轻轻松松挣到手,前前后后一共“赚”了一万余元。天上不会掉馅饼,突然有一段时间他怎么也联系不上“刘哥”,感觉事情有点不太对,自知要“出事了”,他就告诉女友需要出一趟远门,转身跑到了外地躲了起来。民警在办理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时通过“刘哥”顺藤摸瓜得到了王某实施“帮信”的线索,通过侦查将王某抓获。经询问,王某将自己和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网络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王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2021年3月,王某将个人银行卡、网银密码等相关个人信息出借给同事张某,获取好处费2200元。2021年5月,被害人李某被人以某软件投资炒股为由骗去人民币11万,被害人赵某被人以某体育APP投资充值为由骗去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王某某被人以某APP博彩充值为由骗去人民币19万元。三名被害人部分被骗钱款转入王某出借的银行卡账户中。最终,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三,2020年10月,张某某因手头紧张,四处寻找可以贷款的机构,因征信原因一直未果。某日,张某某在微信群里看到“老王”发布的可以帮忙办理贷款的消息,遂欣喜添加了“老王”。双方经过沟通,“老王”告知张某某其暂时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若要成功办理贷款,需要张某先刷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并让张某某提供两张银行卡由其代为操作。张某某意识到将自己的银行卡等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仍然通过拍照和快递的方式将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号(除U盾外)提供给了“老王”指定的接收人员和地址。2020年12月,张某某被依法逮捕。2021年11月,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张某某在明知“老王”等人用其银行卡可能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走账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提供给“老王”等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至案发,张某某的银行卡进账流水达376万元。后法院判处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律师)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打击各类网络犯罪,本罪是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的,2019年两院又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解释》第十一条到第十四条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我们可以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界定为:自然人或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网络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将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进行了独立处罚。

  本罪侵犯的权益是正常的信息网络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等权益。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是责任形式上要求“明知”,既要求行为人对帮助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明知”,也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帮助行为和被帮助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促进、帮助作用的“明知”。

  (主持人)仉律师,对于提供帮助的犯罪分子,一般如何审查其主观是否具有“明知”?也就是说从法律手段上如何判断他是否明知?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在办案过程中,可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以下特征及表现,综合全案证据,对其构成“明知”与否作出判断:(1)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2)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6)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线)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

  (主持人)仉律师,上面三个案例前两个当事人都是因为把个人银行账户出租、售卖给他人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例三的当事人既没有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也没有办理下来贷款,为何还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律师)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要件之二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解释》的第十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七类行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中的张某某虽然没有从中获利,也没有成功办理贷款,但是他提供的银行卡进出账的流水达到了“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情形,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持人)好的,继续我们刚才的话题。仉律师,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行为除了上面三个典型案例提到的类型,还有其它特征吗?

  (律师)司法实践活动中,关于本罪的典型行为类型种类繁多,犯罪模式五花八门,与上游犯罪藕断丝连。目前常见的总共有11种典型行为类型。

  (一)出租、出卖本人支付工具类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

  典型行为模式:在明知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个人收款码、支付宝/微信商家收款码卖给犯罪集团收款、转账,非法获利。

  典型行为模式:帮助诈骗团伙安装维护通信设备、铺设信息传输器材,并收取固定酬劳,为他人进行电信诈骗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服务。常见的设备有“多卡宝”“络漫宝”“GOIP”等。

  (三)开发软件、搭建网站类典型行为模式:制作虚拟炒股、赌博、诈骗、传销等软件,搭建诈骗、赌博等网站,通过售卖或出租的方式,为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经营等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典型行为模式: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帮助犯罪集团发布诈骗、赌博类的广告链接、二维码等网络推广支持。

  典型行为模式:在没有经营公司能力和意愿的情况下,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不符合常理,但受利益诱惑,仍注册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将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为非法活动(主要是诈骗和赌博)资金结算提供便利。

  典型行为模式:为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经营等非法活动提供服务器资源、数据库资源、域名解析、网站维护等服务。

  典型行为模式:为犯罪团伙对接支付平台,提供资金接口,从事非法资金结算。常见的主要有在非法结算平台跑分、刷单、支付结算。

  典型行为模式:本人出资购买“多卡宝”设备并维护,出租给诈骗团伙并获利,为诈骗集团提供通讯便利。常见的设备有“多卡宝”“络漫宝”“GOIP”等。

  典型行为模式:所谓“粉丝引流”是指买粉商通过联系中间商或有粉丝渠道的出粉商(卖粉商)按其要求为其提供交友账号并添加好友的行为。作为中间商通过网络从事“粉丝引流”活动,为犯罪集团提供便利。

  典型行为模式:提供解封微信号服务,并因此获利,解封的微信号被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

  (主持人)好的,听了这么多,我们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常见的类型有了大概的认识。仉律师,在实务当中“帮信罪”目前所呈现的犯罪特点是怎么样的。

  目前网络犯罪团伙将目标瞄准了法律意识淡薄、贪图蝇头小利的大学生。引诱这类群体,以高薪做诱饵招募在校学生做“代理商”,由于大学生身在象牙塔,部分学生轻信这类兼职信息,再加上可以通过兼职来增加经济收入,不再向父母伸手要钱的强烈意图,当第一笔“交易”成功获利后,就会越陷越深。甚至会介绍其他同学加入,发展“下线”赚取更多的“佣金”。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逐渐形成分工精细的网络犯罪产业链,导致网络犯罪的参与人数众多,犯罪行为并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与传统犯罪相比没有具体的案发现场。各参与人之间大多是以虚拟的身份进行联系,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大大增加了侦破的难度。此外,犯罪行为呈现出较强的连续性,即使被抓获,一部分犯罪人也会因为证据不足仅仅得到轻微的处罚,之后还会持续犯罪。

  此类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很简单,即牟取暴利。在利益的驱使下,实施形式多样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尤其是大学生这个群体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又有做兼职赚钱的需求,他们在实施帮助行为时,能够确定这是违法的事。但是大多数人贪图私利,存在较强的侥幸心理,认为在网络上被发现的概率很小,法律观念淡薄,不清楚将会面临刑事追责的后果,最终因受利益驱动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尽管帮助行为表面上看起来危害不大,甚至对其所帮助的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一无所知,但其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依然为其提供帮助,对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起到帮助和促进作用,这种行为成为网络犯罪的最大帮凶,间接危害极大。

  主持人结语:从您刚刚讲述的司法现状来看,帮信罪有大量的年轻人、大学生涉案,本来拥有美好未来的大学生,前途尽毁、锒铛入狱,这无不让人扼腕叹息。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不要随意丢弃,更不能买卖,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疏忽或贪图蝇头小利而成了诈骗分子的帮凶。自身“两卡”不应出售,他人“两卡”更不能购买!不做罪犯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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