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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58天迟到21次!被辞退冤不冤?
发布日期:2023-08-05 阅读次数: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邢芝凡律师的专业解读!

  按时上下班,是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劳动纪律。该员工频繁迟到,已经严重违反了其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和基本劳动纪律。同时,如用人单位有依法生效的考勤制度,其频繁迟到的行为更是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该员工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可以与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用支付任何赔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劳资双方对于考勤产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对于员工迟到的事实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依照标准工时制考勤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员工迟到,一般不需要员工来证明自己每天都及时到岗。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或者提供考勤打卡记录、监控设备记录等。除此之外,如果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员工迟到时,上级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与其往来的邮件、短信等电子文书,也是比较有力的证据。同时,用人单位举证时需要提供证据的完整原件以供仲裁庭或法庭核对,因此,用人单位在平时应注意证据的保存。